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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儿童早期干预中的家长教育

(作者:佚名   日期:2013年11月19日   加入收藏 )

 

文章作者:朱芳英、刘春玲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系,上海,200062

摘要:

本文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文献及网站信息,介绍了美国早期干预领域内家长教育的实施情况。文章从家长教育的概念演变历程、家长教育实施的支持体系、实施模式和实施特点等几方面展开,并讨论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优点与不足,以期对发展我国早期干预领域内的家长教育有所参考或借鉴。

一、家长教育概念的演变历程

现代家长教育(parent education)的概念最初由Alfred Adler在1920年提出,此后,很多领域的研究者对于家长教育均给出了各自的定义。在此概念提出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早期干预领域内的研究者们就家长教育纷纷提出了各自的概念界定,莫衷一是。但研究者们普遍认为,家长教育是专家向家长(主要抚养者)提供的一项服务,专家为家长(抚养者)提供系统的专业知识和养育技能,旨在促进婴幼儿的发展和能力的提高。但在早期干预的实践中,专家仍多以儿童为中心开展干预,家长的角色更倾向于顾客而非合作伙伴。

伴随着实践、研究的深入和现实的需求,尤其是以家庭为中心的早期干预模式在美国全国范围内的盛行,家长教育的概念得到了丰富和改变。1999年,Mahoney 等人在期刊《Topics in 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简称TESES)提出需要对早期干预中的家长教育进行重新关注并对家长教育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其后的研究者对于Mahoney 等人提出的有关家长教育的概念进行了辩论和修正,家长教育的概念有了进一步发展。

目前,对于早期干预中的家长教育的概念界定方面,研究者们提出以下观点:在家长教育的目的方面,旨在通过提供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加强家长参与早期干预活动的能力,使家长能更好地做出选择和决定;在家长教育的内容方面,家长教育变得更为广泛和弹性,为家长提供的系统化的知识必须适合家长学习风格、教育程度和文化背景,并包含与家庭匹配的个别化服务,而非仅是一般性的技能和策略;在实施方式方面,家长与专家平等、双向、合作地参与到早期干预中,而非专家主导。

二、早期干预中家长教育的支持体系

美国早期干预中家长教育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强有力的支持体系,下文简要介绍政策法律、职权部门和资金技术三个层面为家长教育提供的支持。

(一)政策法律支持

1976年,美国《终生学习法》的颁布及《终身学习计划》的实施,促进了家长教育的在各州的推行。

1986年,联邦政府颁布了PL99-457公法,婴幼儿被纳入法律保障范围内。在这部法律中,除了残疾儿童的需求外,为残疾儿童家庭提供服务也成为一个重点,而家长教育作为早期干预一部分在公法的Part H部分有所体现。1997年,联邦政府颁布了PL105-17公法,这部公法在PL99-457的基础上,强调了早期干预在自然的环境中展开,在大多数情况下,自然的环境可以被解释为在家庭中提供服务,家长在早期干预中的地位进一步增强。而在2004修订版的IDEA中,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家长的能力以满足残疾婴幼儿的特殊需求,公法也规定早期干预服务中包括家庭培训、咨询和家访。

(二)职权部门

美国早期干预中的家长教育主要由教育部下设的特殊教育计划办公室(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s Office of Special Education Programs ,OSEP)负责。该办公室通过领导州和地区的相关部门并为其提供财政支持以帮助0-21岁残疾儿童及其家庭,办公室实施管理IDEA公法,并授权IDEA向各州拨款,为高等教育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组织酌情提供补助金,以支持研究、技术援助、宣传、技术和人才发展、家长培训和发展信息中心等活动。

国家早期儿童技术支持中心(The National Early Childhood Technical Assistance Center)、家长技术支持中心联盟(The Technical Assistance ALLIANCE for Parent Centers)、残疾儿童国家宣传中心(National Dissemination Center for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等均受办公室领导或支持。

(三)资金技术支持

1.资金支持

在2010年2月提交的关于2011年的财政预算中,特殊教育国家基金(Special Education State Grants)中用于早期干预的基金为4.394亿美元,与前两年持平。这部分基金专用于实施全国法律范围内出生到2岁残疾婴幼儿的早期干预服务,及为57个州的服务机构和将近352000的残疾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服务。

此外,在国家特殊教育活动(Special Education National Activities)中2011年的财政预算为2.572亿美元,这部分基金用于支持有关特殊教育(早期干预包含在内)的技术援助、宣传、培训及其他活动,并为州和地方教育机构、家长等提供支持以提高残疾儿童的教育水平。

2.技术支持

提供家长教育的专业化人才的培养是实施家长教育的另一保障,美国采用多种途径培养这方面的人才。在此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明尼苏达州,其在全州范围内以立法形式为有小孩家庭的父母提供父母教育计划——早期儿童家庭教育计划(Early Childhood Family Education ,ECFE),该州为ECFE计划工作需要取得“家长教育工作者”(parent educator)许可证。设立许可证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学术上的准备确保父母教育工作者成为有资格对父母实施教育计划的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德克萨斯州为了推行家长教育设立了家长教育中心,并且也实行家长教育工作者注册制度。

为实行“P2P”(parent to parent)的教育模式,对残疾儿童家长提供培训使其成为“家长教育工作者”也是目前早期干预领域内广为推行的一种方式,如“家长领导发展计划”(Parent Leadership Development project)和“早期干预专家计划”(Skilled Credentialed Early Interventionists Project, SCEIs Project)等培训模式的推行和实践。

三、美国早期干预中家长教育的实施模式

美国早期干预中家长教育的实施模式主要可归纳为两大类:政府实施模式和社会团体模式,两者明显的区别在于是否享有国家财政拨款。一般来说,政府实施模式中所需资金完全来自国家拨款,而社会团体模式则享有较少的财政支持。

(一) 政府实施模式

在政府实施模式中,政府指定一个领导机构接受资金,该机构负责领导管理家长教育的项目并为下属机构提供服务,同时政府指定一个协调理事会(ICC),理事会由残疾儿童的家长等成员组成,负责监督领导机构并为之提供建议和咨询。家长技术支持中心联盟是实践这种模式的典型,下文就这种模式展开。

1.家长技术支持中心联盟家长教育服务网络

家长技术支持中心联盟由国家技术支持中心联盟和地方技术支持联盟组成,其服务网络包含家长中心、家长技术支持中心,联盟分别对其提供支持和服务。

家长中心(Parent Centers)即家长培训和信息中心(Parent Training and Information Centers ,PTIs)和社区家长资源中心(Community Parent Resource Centers ,CPRCs),家长中心有两大类,一类是国家层面,包括为军人家庭提供专业化培训的家长中心和针对全体美国人的家长中心,地方层级的家长中心则遍布每个州,人口多的州甚至设有两三个或者更多。家长中心向0-26岁残疾人士(法律范围内的所有残疾类型)的家长及与他们合作的专家提供培训和支持,这些支持使家长能更好地与专家协作,从而使儿童更好地获得服务。对家长中心,联盟(the ALLIANCE)向其提供创新性的技术支持、最新的信息及高质量的资源和材料。国家技术支持中心联盟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家长中心,如标准化的刊物、统一标准的资料收集、全国性会议、在线研讨会、电子月刊等。地方技术支持中心联盟则通过召开年度地方会议、促使个别化中心支持计划、为家长中心提供培训等方式提供支持。

家长技术支持中心根据家长中心性质和区域的不同,将其划分为一个国家技术支持中心和六个地方技术支持中心。这七个中心组成了一个统一技术支持体系,在IDEA公法下为促进100多个家长培训和信息中心和社区资源中心的发展,并为之提供帮助和协调。此外,七个中心也致力于加强特殊教育计划办公室技术支持和宣传网络之间的关系,并在地方、州和国家层级上巩固家长中心与教育系统之间的合作关系。联盟与家长技术支持中心为创新伙伴关系。

2.家长技术支持中心联盟家长教育实施情况

在服务人员方面,不管是家长中心还是联盟办公室的服务人员均需要获得“家长教育工作者”证书或者经过相关的培训,他们大多是残疾儿童的父母或自身有残疾的人士。他们与残疾儿童家长之间相似的经历使他们能更好地为家长提供服务,从而促进儿童获得更好的干预结果。

在服务方式方面,家长中心或联盟提供家长教育服务的方式主要有专家与家长一对一的支持与帮助、针对相似问题召开专题讨论会、出版相关书籍、建设和完善相关网站等方式。

在服务内容方面,家长教育的内容由每个家长中心决定,内容十分多样且富有弹性。概括地说,家长教育的内容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常规性知识,即适用于每个残疾儿童家长的家长教育内容,如享有保障的相关政策法规、能够获得支持的种类及获取的途径、及近几年来越来越受到关注的有关培养积极的亲子关系的教育等。另一类是个别化的家长教育内容,此类服务提供时要考虑到儿童障碍类型、程度,家庭经济状况、家长文化水平等因素。

(二)社会团体实施模式

社会团体实施模式是指家长教育的提供机构或者组织的建立是由个人(如残疾儿童家长)、社会组织(如基金会)、宗教组织(教会)等发起的,一般来说此类组织或机构都是非营利性质的。如早期干预家长联盟(Early Intervention Family Alliance)、家庭村(Family Village),P2P( Parent to Parent)等组织,本文着重介绍P2P实施模式。

1.P2P概况

P2P成立于1983年,是乔治利亚州一个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在1992年,P2P成为早期干预遍及全州的中心目录(Statewide Central Directory),为被鉴别为发展迟缓的婴幼儿提供早期干预信息。1993年,P2P拓宽了信息和服务的范围,为各种年龄的残疾人士提供服务。

P2P旨在通过家长教育使家长在现有基础上建立起更大的优势,在需要与干预中服务提供者、机构和其他专业人士共同做出决定时,残疾儿童家长变成更强大的倡导者。

2.P2P服务实施情况

P2P为全州各地的父母提供一对一的情感支持,目前超过1000位伴有某种残疾类型的儿童家长在其服务目录内。

在服务人员方面,P2P把相同或相似残疾类型儿童的家长匹配在一起,他们认为,对于家长来说,最有意义和帮助性的资源往往来自于那些有照养过类似残疾儿童的家长。家长也会与另一名拥有处理特别问题或情况经验的家长相匹配,如经历过特别的手术、医学治疗或其他类型治疗的家长。

在服务方式上,虽然如果家长想面对面获得支持,同一个区域的家长可以聚集在一起,但大多数情况下,一对一的情感支持通常是通过电话提供的。

在服务内容方面,P2P提供两小时的基础入门课程和4小时包含更多更详细和实用的信息的专题研讨会。两小时的基础入门课包含了解IDEA及特殊教育的概况,关于IFSP / IEP的知识,筛选父母的权利,孩子三岁转衔准备,乔治亚州家庭及社区为基础的基本医疗照顾和医疗管理机构,家长辅助技术等。四小时的课程包含:为干预设置可测量目标,从婴儿到成人的家长赋权实践等。这些课程有英语、西班牙语及其他需要的语言可供选择,此外,如果家长有特别需求,P2P也提供不在课程范围内的服务。

四、美国早期干预中家长教育实施的特点

(一)家长赋权

家长教育是家长赋权的重要体现,同时也促进了家长赋权运动的开展。残疾儿童家长作为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或作为家长教育工作者,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此外,在家长教育过程中,家长有权利决定要学什么,强调家长是知情的决定者。通过家长教育,使家长能从真正意义上参与到早期干预中去,更好地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

(二)注重专家与家长合作

在家长教育中,专业人员面对的对象从孩子转变为成人,对象的不同使专业人员除了具备专业知识外,还需具有合作能力。家长教育不再是单一导向的,专业人员向家长提供知识和技能的同时,家长也向专业人员提供相关资讯,专业人员与家长分享彼此所长,对于家长教育的实施方式、内容等共同作出决定。

(三)尊重多元文化

在人员上来说,在家长教育过程中,家长教育工作者需要不断接受文化敏感性的方面培训从而能与多元文化的家庭建立起更好的关系;同时,为了能让服务提供者能更好地了解文化差异,家长也被鼓励更坦诚开放地与服务提供者进行交流,通过双方面的努力促进彼此间更好地了解多样化。在内容上来说,在服务过程中,针对于每个家庭个别化的需求,决定对其来说什么是最重要的内容是十分关键的,而这必须需要通过了解服务对象的家庭的优势、经验、能力、价值观和信仰才能实现。从服务方式说,家长教育过程中所用语言为家长的母语,对于文化程度较低或者沟通存在障碍的家长,提供其他相应的支持。

五、美国早期干预中家长教育的反思及启示

美国实施早期干预中的家长教育,有完善的体制作支撑。家长教育是在以家庭为中心的早期干预模式下展开的,因此实施充分尊重家长的意愿,保障家长的权益。但家长教育也存在着缺陷,如专业人才的缺乏、家长角色的冲突、家长教育过程中的文化偏见等。

当前,家长教育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实施家长教育,我国尚缺乏法律、行政体系、专业人员和资金等当面的支持。虽然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实施家长教育的重要性,但与美国实施现状类似,我国的家长教育多针对于普通婴幼儿的家长,对于特殊婴幼儿基本未涉及。在实施早期干预过程中,实施仍多以专家主导,儿童为中心的模式展开。

美国早期干预中的家长教育可给我们提供借鉴和参考:首先,实施家长教育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及支持性法规作保障;其次,家长教育必须有相应的责权部门主导,相应机构付诸实践;再次,资金和技术是实施家长教育的重要保障,充足的资金以及专业化的人才是其重要的支撑。此外,在实施家长教育的过程中,应转变专家的工作方式,鼓励其与家长合作,并充分尊重家长多元文化。在实施内容方面,除了常规性知识外,对于每个家庭不同情况,应给与个别化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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