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手语司法翻译随意性大 专家呼吁建立专业机构
我国手语司法翻译随意性大 专家呼吁建立专业机构
2011年02月14日 14:23 来源:正义网 《方圆杂志》2月5日封面。
手语“司法翻译”陈世芳。《方圆》记者 张哲 摄刑事诉讼中的翻译人员,一般在涉外、涉及少数民族和涉及聋哑人的案件中出现,被习惯性地称之为“司法翻译”,尽管这个称呼并不完全准确。
我国关于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规定非常少,《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四条分别规定了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翻译和为聋、哑人翻译的制度;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翻译人员的回避制度;第八十二条规定了“诉讼参与人”包括翻译人员等,而仅有的这些关于翻译制度的规定,大部分都是附随在其他制度当中的,对于翻译制度本身并没有专门的规定。
应该说,在司法实践中,翻译人员占据着必不可少的地位,以手语翻译为例,“如果没有他们,我们根本没法和聋人沟通。”曾接触过聋被告人案件的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婵媛颇有感触。
但“司法翻译”这个称呼往往容易导致涉案人员混淆翻译人员的身份性质,严格来说,刑事诉讼中的翻译人员只是作为“诉讼参与人”而存在,并不是官方的司法人员,是一种中立者的角色,就像法医、公证员。可是后两者已经建立起了相对成熟的管理和选拔机制,但在刑事诉讼翻译这个领域还是一片空白。
可是翻译这个工作并不好干,尤其法律讲究精确的概念和表达,不同概念在外语、少数民族语言或者手语里可能是同一个表达形式,在法律规范中却可能导致较大判决差异。正如美国法学家瓦尔特·L·莫尔曾说过:“所有的翻译都是一种解释。”翻译的准确性,直接引导着司法的准确性。
记者采访发现,目前我国的刑事讼诉中的翻译大都是由公安或司法机关随机从翻译公司、聋哑学校等地方聘请,按次数或时间付费。很多从事过相关工作的人回避了采访,同样做过手语翻译的北京市第三聋校的王伟杰就说,“司法翻译我们都不愿意去做,做成了可能案件的对方会找你,但做不成了更麻烦。所以只有朋友有事了我才会去。”
法律的精密性和这种随意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我们碰到的最头疼的问题还是手语翻译。先就手语翻译入手解决刑事诉讼中的翻译制度问题,应该说还是比较有突破性的。”1月20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教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指出。
于是,我们寻找到手语翻译陈世芳。她的经历就是目前“司法翻译”的一个写照。
即使岁月流逝,陈世芳的手依然修长、干净,她的手指上下翻飞给记者比着一个个手语语言,让人想起京剧里的“做功”,一抬、一收、一放都蕴着灵气和历练。
大概是三十年前了,陈世芳还是北京市第二聋人学校(现北京市启喑实验学校)的一名普通教授,公安机关为一起聋哑人涉嫌犯罪的案子找到她的学校,希望找一名手语老师做翻译,陈世芳第一次知道世界上还有这样一种职业。
“想接触接触社会,也想了解了解这些聋哑犯罪嫌疑人。加之对公安机关比较崇拜,觉得他们有困难了,就去帮帮他们。”陈世芳回忆当时为什么愿意去公安机关做翻译。即便是1998年她从聋校退休之后,仍然会直接从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那里接受委托,担任刑事案件的手语翻译。
一字之辨
陈世芳总结她几十年的翻译经验时说,“做这个翻译要懂得一般的法律常识,因为一个字不对就可能影响量刑的变化。”她回想起一个让她很自豪的案子,在这个案子中,她对抢劫、抢夺和盗窃的明确区分让她成功帮一个聋人避免了冤案。
这是一个聋哑团伙盗窃案,她接手时已经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进入预审阶段。接手后,陈世芳一如既往地先看笔录,做到对案件心里有数,知道要问案情的话是从哪方面开始。可是这次细心的她发现笔录中记载着一份基层派出所别人翻译的口供,里面有抢照相机的情节。可是她问的时候却没有。于是陈世芳就照相机来源的问题再特别问了聋嫌疑人。
虽然陈世芳知道偷、抢、夺在法律上是不一样的概念,盗窃罪、抢劫罪和抢夺罪“在量刑上就差很远”。可是要通过手语表达这三个概念却是一件难事,陈世芳做了伸手往空中一抓的动作,告诉记者自然手语里面就只有“拿”的表达,统括了法律上盗窃、抢劫和抢夺三个罪名的概念。
于是,陈世芳只能换问法,通过问相机是怎么来的试着弄清楚这个细节:相机是你自己的吗,还是从家里拿的?是用钱买的吗?还是跟别人借的?
这下当事人就明白了,他“说”是家里哥哥买完了给他,他放在包里带到北京来的。
就这样一个疑点就消除了。
要求翻译人员掌握法律知识并不容易,这也是不少检察官在分析翻译制度时提到的一个问题。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检察官张杰在文章中写道,“大多数翻译人员都未接受过系统法学理论教育……可能会因为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法律术语的涵义,使办案人员借助翻译进行讯问的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证。”
对此,洪道德教授则认为是“在推卸责任”。其实像这样的概念并不需要翻译人员明确区分,抢夺罪还是抢劫罪不是被告人说了算,“要看客观事实来反映被告的主观形态。”这个时候更需要的是司法人员进一步审查。
检察官赵一晓在总结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办理这类案件的做法时说:“按照无口供的犯罪嫌疑人来审查的。根据其他证据,没有口供也可以定案,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所以在审查这些证据的时候,他们这里也是根据这个原则,对其他证据审查得比较仔细。“我们的审问不可能从他(指聋哑犯罪嫌疑人)这儿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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