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招录残疾人机关当以身作则
2012-1-16 来源:宁波网-宁波日报
12日上午,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发布首个《行政机关招录残疾人状况调查报告》。调查发现,在国家机关中招录残疾人比例最高仅0.39%,最低为0.02%,远低于法律规定的1.5%(1月13日《京华时报(微博)》)。
就业是民生之本,对残疾人来说,就业更是安身立命的基本权益。拥有工作,才能有尊严地生活,才有幸福可言。统计显示,我国现有残疾人8300多万人,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约有3200万,但他们的就业情况不容乐观。
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机关事业单位更应该做好表率。一方面,这是法律的明确要求,从《残疾人保障法》到《就业促进法》再到《残疾人就业条例》,已明确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法制化和制度化轨道。比如《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另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要遵纪守法,能够发挥积极的示范效应。但是从相关调查报告看,不少机关事业单位并不乐意招录残疾人,一些行政机关招录残疾人的比例仅为0.02%,远低于法律规定的1.5%,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不乐意招录残疾人,原因林林总总,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没有动力和压力,即便不招录残疾人,也不会付出应有代价。此外,还与制度存在缺陷有关。比如,《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于财大气粗的机关事业单位来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就是毛毛雨,于是它们宁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
捍卫残疾人就业权,捍卫法律尊严,就应该督促机关事业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遵守则应付出不小成本。正如相关报告所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若未履行按比例招录残疾人的法定义务应给予其主要领导行政处分等,以保障残疾人当公务员的权利。
值得欣慰的是,一些地方已经立法保障残疾人实质性就业。据了解,新修订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规定,北京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依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日前,北京市副市长表示,公务员招录时,残疾人将与非残疾人享受同样招录政策,“同等条件,优先录取残疾人”(1月15日《新华每日电讯》)。如此种种,对残疾人来说是个利好消息,这种有益的举措应推而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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