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就业不足单位需缴保障金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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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正式批复《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今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单位未按照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需缴纳保障金。
据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地驻宁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均属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对象,必须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部分,按照实际比例差额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免征。对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严重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缴费单位,需缓缴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地税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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