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办法3月1日起实施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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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不到安置比例按规定缴纳保障金《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执行,2004年9月9日发布的《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宁政发〔2004〕182号)同时废止。
根据新的办法规定,相关单位必须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都属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对象。
《实施办法》规定,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含外地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均属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对象。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按照规定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根据其残疾类别和程度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单位安排1名一级盲人或者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可以按2名残疾人计算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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