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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残疾人将享受医疗救助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03月28日   加入收藏 )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据悉,此次修改稿在鼓励发展残疾人事业、为特困残疾人提供生活和医疗保障等方面增加了诸多新款项。

公益性岗位安排10%比例残疾人就业为细化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鼓励和优惠措施,修改稿规定,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或通过办学、捐资助学支持残疾人特殊教育,对于个人设立残疾人康复机构或助学办学的,政府应给予补贴。政府应通过多种形式增加公益性岗位,并按10%的比例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在就业方面,草案修改稿还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不低于其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工种、岗位。比例不达标单位,按差额人数和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违反该条款,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将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应当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残联应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实施0-6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并提供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及训练等康复服务;各级政府对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家庭学生,应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特殊教育老师及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从事上述职业满20年工龄退休的,其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工资基数。特殊教育教师单独进行职称评定和晋级。

此外,公共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公园等场所应免费对残疾人开放。

特困残疾人将享受医疗救助

为保障特困残疾人医疗和生活,修改稿新增条款规定,县以上政府对享受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医疗救助;各级政府对靠父母或其他亲属供养的成年二级以上残疾人,经本人或供养人申请,可单独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鼓励支持电信、有线电视、网络及水气电暖等公共服务单位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减免相关费用。

关注残疾人最根本的是关注预防,为采取针对性措施预防残疾人出生,修改稿新增第11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人口和计生部门应对遗传、地方病的致残因素,建立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对可能造成出生缺陷或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卫生、计生机构应向当事人或其家人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医疗卫生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应对新生残疾儿建档立卡,并向卫生、人口、计生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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