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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修改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乘车可携带导盲犬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08月27日   加入收藏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

《决定》对原《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作了较多修改,其中贫困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助学金、残疾人就业、公交车应配置无障碍设施、旅游景区对残疾人免票等新规,为残疾人生活就业等提供更多保障。

贫困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助学金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的子女,补助寄宿生活等费用;逐步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对接受非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的子女,通过减免学费、提供助学贷款和特殊困难补助、组织勤工助学等形式,保障其完成学业。

省辖市至少建有一所达到国家标准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县(市)根据需要建立特殊教育学校。

企事业单位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在职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也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其他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公交车配无障碍设施 停车场设专用停车位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区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其它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优先购票和乘坐;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及导盲犬,准予免费携带。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置无障碍设备,并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司乘人员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乘坐。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并免收停车费用。

旅游景区对残疾人免票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进入旅游景区旅游的,免收门票,视力、智力残疾人和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免收门票。

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扶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应当视为单独立户,全额施保;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应当给予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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