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盼望已久的一件喜事,对推动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日前,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负责人就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笔者的提问。
请介绍实施办法的修订背景。
答:1994年5月12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实施办法》。该办法的施行,对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生活状况,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在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完善。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修订,为保障残疾人保障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及时解决制约、影响我省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另一方面,近年来,我省在残疾人事业发展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也有必要将这些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实施办法从哪些方面强化对残疾人权利的保障?
答:实施办法主要从社会保障、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无障碍环境等七个方面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依法享有社会保障、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等政策优惠和福利待遇。”
在残疾人社会保障权利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实施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第一,基本社会保险保障。对城镇残疾人、农村残疾人、残疾职工分别实施相应的社会保险并给予相应补贴。
第二,最低生活保障。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应保尽保。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考虑到一些重度残疾人因婚姻、住房困难及需要监护人等原因,难以单独立户的情况,实施办法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或者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取消了“单独立户”的限制条件,降低了重度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门槛。
第三,住房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范围,优先实施危房改造;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
第四,特别救助。对因重大疾病、灾害、就学等造成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优先给予特别救助;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或者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残疾人,在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定期给予生活补助。
第五,对特定残疾人的保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的残疾人按规定供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实行居家养护、日间照料或者集中托养,并按规定发放护理补贴。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哪些优惠?
答: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下列优惠:一是盲人、下肢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含专线车)、电车、轨道交通和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乘坐以上交通工具须同时出示低保证件。二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随身必备辅助器具。三是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肢残人的代步车辆。四是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五是免费或者优惠进入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并可以优先入场。六是对水费、电费、取暖费、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泊车费、电视接收费、入网费等按照规定给予优惠或者补贴。
在保障残疾人康复服务权利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实施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扶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保障残疾人医疗康复需求。
残疾儿童是康复效果最明显最突出的群体,“0-6岁”是残疾儿童的最佳康复期,在这一年龄段的残疾儿童开展抢救性康复,对残疾儿童的一生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实施零至六周岁的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
在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残疾人平等地接收教育创造条件。实施办法规定:
第一,普通幼儿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职和高校等教育机构,具有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的义务,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
第二,实施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政策,对接受不同层次教育的残疾人给予不同的资助。
第三,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师资编制,组织开展特殊教育师资培训,落实并提高特殊教育津贴(不低于工资收于的百分之十五),并将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的条件从满从事特教工作二十五年,修订为满十五年。
第四,实施办法在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上有一个大的突破,将这一标准规定为“不低于同类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八倍。”特教学校(班)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办学条件将得到有力保障。
目前残疾人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实施办法对促进残疾人就业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针对这一问题,实施办法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第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人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提供劳动保护,改善工作条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履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
第二,鼓励自主创业,优化创业环境。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享有税费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三,多措并举,帮扶就业。一是采取资金扶持、规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优先购买产品和服务、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对残疾人就业实施重点帮助;二是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依法给予税费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扶持;三是对从事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的残疾人,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四是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其他公益性岗位,在符合岗位要求的情况下,优先安排残疾人。
第四,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怎么办?
答:第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都要遵守这一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该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实施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家机关和由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其他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三,非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要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残疾人参加体育、文艺比赛有何规定?
答:残疾人参加特殊体育运动会和特殊艺术演出,参加国内和国际性比赛、交流,有关部门要组织、扶持。比赛、演出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由残疾人所在单位按在岗标准发放;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活动主办单位给予补助。并对在比赛中获奖的残疾人给予奖励。
对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和新闻出版等单位助残有何规定?
答:实施办法规定,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当对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设置明显标识;城乡公共健身场所,应当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器材。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广播、影视、网络、报刊、图书等多种载体,宣传残疾人事业,刊播助残公益广告。
解决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存在的“出行难、交流难”等问题,实施办法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在设施建设方面:加强对无障碍环境的统筹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推进小城镇、农村地区和残疾人住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并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
在信息交流方面: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和各类选举、考试等活动的无障碍服务。
在公共服务方面:完善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设备和城市主要道路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标志无障碍功能,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并明确规定,非残疾人车辆不得占用。
此外,还规定有关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无障碍环境和设施进行监督,解决无障碍环境日常使用、维护、管理的问题。
发展残疾人事业需要必要的经费支撑,实施办法对这个问题是否给出了一个行之有效的解决之道?
答: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第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救助等福利事业。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第三,就是前面提到的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力度,采取“财政代扣”、“地税征收”的措施。
第四,采取税收减免等政策鼓励社会捐赠用于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同时,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捐赠等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各项资金使用到位。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如受到侵害,有哪些救济途径?残疾人组织在维权方面有哪些责任?
答: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提供咨询和帮助;也可以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单位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残疾人组织应当设立投诉电话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残疾人的投诉。
如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实施办法对残疾人的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有哪些规定?
答:在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家庭承担着照顾残疾人生活的主要责任,因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图为:湖北省“阳光达人秀”暨第四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选拔赛。
图为:湖北省智障康乐园活动日。
图为:孤独症儿童进行康复训练。
图为:农村残疾人利用小额贷款从事养鸡。
图为:残疾人法律援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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