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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特殊优惠政策保障残疾人就业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09月27日   加入收藏 )
  • 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

    “我有一个亲戚,是四肢健全的智障残疾人,以卖小吃为生。前段时间他与几位下岗工人想一起办一个小饮食店,委托朋友去办理相关手续,但是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非常多,免除税费等残疾人创业的各种扶持政策难以落实。”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分组审议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时,谈及残疾人就业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管国芳感慨颇深。

    制定残疾人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关心支持困难群体和残疾人是全社会的责任。如果残疾人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来实现自身价值,全社会都应当大力支持。国家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残疾人实现自主创业和合理安排就业,有利于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更能体现社会的文明进步,让困难群体和残疾人更加体会到祖国的温暖。社会对残疾人的关心、帮助、尊重和理解,可以使他们能够更加自立、自强。”管国芳说。

    “贯彻落实好残疾人保障法,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对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管国芳建议,国家应该制定特殊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向残疾人倾斜,使残疾人更有信心地通过自己的劳动来实现自主创业和合理就业。国家有关部门应该给残疾人在自主创业的过程中免除一切税费和优先办理各项手续。同时,要进一步拓宽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空间,鼓励残疾人自立自强。

    “残疾人保障法的实施,为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这部法律的实施涉及2.6亿家庭人口,使8500多万名残疾人受益受惠。但是目前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周家贵建议,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千方百计地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要严格执行各项助残的优惠政策,鼓励残疾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实现自立自强,对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从业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支持的同时,还要积极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减少经营风险,要组织实施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工作,严格落实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规定,督促部门、单位和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岗位。

    国家机构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披露,相当数量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构、事业单位),长期以来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也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此,范徐丽泰(微博)委员说,如果国家机构都是这样,我们怎能要求民间企业去履行他们的责任。所以,国家机构必须带头按照比例聘用残疾人。

    “残有所为,残疾人是能对社会有贡献的。这个概念很重要,残疾人也是我们国家的公民,他们在社会上有权利,有义务,也有贡献。”范徐丽泰说。

    “从就业的角度讲,我国3个残疾人中间只有一个人就业。这个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在发展中国家有80%至90%的残疾人失业,发达国家有50%至70%的残疾人失业。2008年修改法律的时候提出来 按比例就业 ,这次执法检查发现执行还是不到位。”对于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执行不到位的情况,辜胜阻委员提出疑问。

    金硕仁委员建议,要加大力度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国家应采取多种措施倾斜于残疾人就业,如采取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试用见习补贴、提供岗位服务、落实税收优惠和适当奖励等方式鼓励用人单位按比例或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切实解决“假就业”、“不真正就业”、“按比例就业”异变为“按比例救济”的情况,采取应对措施,保护残疾人劳动权益,不断细化按比例就业的制度规定,促进残疾人真正得到就业机会和岗位。同时,金硕仁建议,国家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优先方针。“推动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关键在于各级政府的支持。各级政府要在资金、场所、政策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切实帮扶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金硕仁说。

    发展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

    “对残疾人来讲,被人养着和自己通过劳动来谋生是完全不同的概念,通过劳动谋生才会真正享有人格尊严。但是现在残疾人就业率普遍偏低,很多机构情愿支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愿意安排残疾人就业。”郑功成委员建议,要重视发展福利企业,只有福利企业发展好了,残疾人就业率才会上升。

    “就业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改善其生活的重要途径,但是现在来看,残疾人就业情况很不乐观。现在的福利企业大幅度下降,总体来讲,残疾人就业比例也是下降。福利企业下降,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跟我们的税收优惠改变有很大的关系。”陈斯喜委员建议,有关部门要很好地研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陈斯喜委员说,对于适合残疾人从事的工作岗位,需要细化,有些岗位恰恰是适合残疾人从事的。“我们在内蒙古自治区考察了一个印刷企业,噪音很大,招的人主要是耳聋的残疾人,噪音对他们没有什么影响,反而恰恰适合他们从事这个工作。所以要细化哪些岗位适合残疾人做,必须招残疾人,如果确实没有残疾人来应聘的时候,再招收其他人。”陈斯喜委员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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