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用人单位残疾人比例须达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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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昆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修订草案)》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每安排一名视力残疾等级达到二级以上者就业的,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新修订的《规定》在政策上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招聘视力残疾人,帮助他们拓宽就业渠道,并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
目前,昆明有32.8万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有13.81万人,其中11.23万人有就业能力、就业愿望。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向社会招聘。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可以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接受就业推荐和职业培训。
《规定》明确,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门应定期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人员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的基本情况。
财政补贴助残疾人参保
2012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将拿出300多万元,补助全市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此举将惠及昆明市6万多名残疾人。
市残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昆明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办法(试行)》明确,此项补助对象为属昆明市户籍人口,持有昆明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并按年度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三、四级残疾人。年满60周岁及以上已领取了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重度残疾人已按照《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文件规定执行,不在此补助范围。
该项补助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直至个人领取养老金待遇止。补助标准为已按年度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三、四级残疾人,按每人每年低档次缴费额50%的比例给予补助。目前的低档标准为100元,即年度每人补助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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