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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学高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

(作者:佚名   日期:2013年11月26日   加入收藏 )

 

昨天,《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4年4月1日起施行。今后,上海残疾人将在接受教育和劳动就业等方面享有更多政策倾斜。

修订草案审议期间,多位委员曾提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在安排残疾人就业上发挥表率作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林化宾坦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安排残疾人就业上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利于带动其他用人单位更加积极地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办法(修订)》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提供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依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招录残疾人;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其他岗位,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林化宾介绍,残疾人应当获得平等、有效的法律保护,因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还充分采纳委员建议,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残疾人”新增入法。

《办法(修订)》规定,普通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和少年随班就读;草案特别提到,教育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普通高中、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创造条件,扩大招收残疾学生的专业和规模。

记者注意到,对于义务教育年龄段内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办法明确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学籍管理制度,为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也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化。

普通高级中学、高等学校对具备学习能力且生活能够自理、达到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办法明确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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