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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率先招录残疾人

(作者:廉军   日期:2014年07月20日   加入收藏 )

央广网银川7月17日消息 《宁夏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日前制定出台,明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1.5%,未达比例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据了解, 为破解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相关规定存在的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宁夏党委组织部、区编办、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残联等八部门根据中央《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区实际,联合制定了自治区《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1.5%,未达比例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率先招录和安置残疾人,设定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带头缴纳残保金,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在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培训、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以及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等方面规定了优惠政策,明确了残疾人就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中各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招聘公务员和工勤人员时,除特殊岗位外,不得设置条件限制招录招聘残疾人。各类企业,尤其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残疾人就业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
  办法还明确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法律赋予各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建立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协调工作机制,齐抓共管协力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共同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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