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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若干规定

(作者:佚名   日期:2015年06月27日   加入收藏 )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基层党组织应该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部直属单位基层党组织(包括党委、总支、支部)建设,实现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机关直属单位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党组织的设置和任期
  (一)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单位,成立党的支部。
  (二)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一般情况下,支委会由3至7人组成,可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纪检、青年(群工)等委员。委员较少的支部,一名委员可兼管多项工作。
  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
  党的支部委员会或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  
  (三)党员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单位,一般应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单位,一般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确因工作需要,经机关党委批准,党员不足100人的单位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5至9名,最多不超过11名,除设书记、副书记外,应对其他委员进行分工。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均为3年。
  (四)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由相应的委员会在当选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前,委员候选人和书记、副书记拟任人选应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选举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在任期内,委员出现缺额时,应及时进行补选或增选。      
  (五)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应推选单位党员主要行政负责人兼任,单位行政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中是党员的,原则上都应推选进入本级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支部委员会。党员、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部党组批准,可设专职副书记。         
  (六)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单位,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党委办公室(可与人事部门或行政办公室一套机构两块牌子),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党组织工作总体要求和基本任务 
  直属单位基层党组织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服务单位全面建设的大局,拓宽工作领域、强化服务功能,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定、决议,保证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协助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落实各项制度,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督促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在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和加强全面建设中,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全面提高党员和职工队伍的素质。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开展工作。
  (八)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三、党组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书记职责
  书记在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建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主持召开委员会会议和党员大会;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安排党的日常工作,将重大问题提交党的有关会议讨论决定。
  2、检查督促党组织工作计划、决议的贯彻实施,代表委员会按时向党员大会(党代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经常了解、及时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4、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组织和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
  5、抓好委员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间的关系,指导和支持委员的工作,充分发挥每个委员的积极性。
  6、协调单位内行政工作和党群组织工作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完成。
  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代行书记的职责。专职副书记应以主要的精力协助书记抓好党的建设。
  (二)组织委员的职责
  掌握本单位党的组织建设情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提出组织工作计划和建议;协助书记组织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管理党员发展工作,拟订党员发展计划,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培养和考察,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提出表彰建议;负责党员鉴定、登记和党内统计工作;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负责党的会议的记录。
  (三)宣传委员的职责
  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拟订党员教育和宣传教育计划与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负责管理有关党内文件;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倡导开展群众性的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活动;围绕党的工作重点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以文体活动等多种载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
  (四)纪律检查委员的职责
  了解掌握党员遵守党纪的情况,提出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的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检查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发现有违纪苗头及时提醒并进行批评教育;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及时向党组织负责同志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党员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根据组织决定办理对党员处分的具体工作,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五)青年委员的职责
  指导本单位共青团组织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各项活动;支持、帮助团组织搞好自身建设;指导团组织加强对团员青年的培养教育工作;了解青年的思想情绪和要求,做好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共青团组织的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并提交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群众工作委员的职责
  指导群众组织围绕党支部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并帮助创造必要的条件;听取和反映群众组织的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提交党的委员会讨论研究;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搞好自身建设,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党委办公室要当好书记的参谋和助手,承办党委日常事务,按照书记的要求,管理和指导所属党组织的工作。
  四、党组织的基本制度
  (一)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委员分工负责制度
  重大问题必须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各委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三会一课”制度
  党员大会。设党委的单位,全体党员大会根据需要召开;总支、支部党员大会每年不少于2次。会议议题依实际情况确定,如下列内容均可作为党员大会议题: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贯彻执行的计划、措施;听取和审议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本级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选举党的委员会(总支、支部委员会)或补选、增选支委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作出发展党员和表彰、处分党员的决定等。
  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议。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会议议题依实际情况确定,如下列内容均可作为会议议题: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意见和措施;分析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措施;研究发展党员方面的问题;研究对党员的奖惩;研究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其他重大问题等。
  党小组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议题依实际情况确定,如下列内容均可作为党小组会会议题:组织党员学习;研究贯彻落实党支部的决议和工作安排;听取党员思想汇报,检查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党小组分配工作的完成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讨论选举和发展党员工作;研究提出对党员奖惩的意见等。
  党课制度。每年至少应结合本单位党员的思想实际组织上2次党课(包括以支部为单位组织的党课),其中,单位党员主要行政领导每年必须亲自讲1次党课。
  (三)民主生活会制度
  每年召开1次单位行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吸收不是班子成员的党委委员(总支、支部委员)和处级党员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主题由单位党组织结合实际作出安排,也可由上级党组织统一规定。
  党委(党总支、支委会、党小组)每年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
  (四)思想情况分析制度
  党委(党总支、支委会)每半年分析一次所属人员思想情况。其基本要求是: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真实思想情况,准确把握思想脉搏特别是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及时性、预见性、有效性。人员思想的分析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
  (五)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每年组织一次党员民主评议,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也可由上级党组织统一作出安排。
  (六)报告工作制度
  党委(党总支、支委会)每年年终或换届改选时,要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每年2月底以前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工作总结和新年度工作计划
  五、党小组
  (一)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党小组在党支部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证党支部决议的执行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党小组的划分,要根据本支部党员的数量、分布情况以及工作需要等方面的因素来考虑,还要注意同行政组织相适应。1个党小组不应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要有1名正式党员)。如果1个处(室)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其他处(室)的党员合编党小组。党员人数少且便于开展活动的党支部,可不划分党小组,党员的组织生活、学习等活动,由支部书记直接组织。根据机构变动中党员人数的变化,要及时建立或调整党小组。
  (三)党小组的主要任务
  1、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
  2、组织、指导和监督党员认真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的决议,努力完成党支部布置的各项任务,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3、定期召开党小组生活会,组织党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督促党员按时参加党的各种活动,按时交纳党费。
  4、关心和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及时向党支部汇报。
  5、协助支部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以及收缴党费等项工作。
  6、组织党员做好群众工作。经常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的决议;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党支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党小组一般设小组长一人,由本小组党员推选产生或由支部指定。党小组长在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党小组的会议,组织本小组党员积极开展党内各项活动,保证支部的决议和任务的贯彻落实。
  六、党员教育和管理
  (一)要根据工作任务和上级党组织的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党员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党员教育可采取讲党课,举办讲座、报告会、演讲会,组织座谈、参观以及收看教育录像片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每个党员必须编入党的支部和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要做好考勤和记录。
  (三)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超过2个月,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党组织要及时向外出党员传达党的有关文件和通报支部的有关活动内容。
  (四)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应转移党的正式组织关系;党员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超过6个月的,转临时组织关系,仍在原支部交纳党费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党员要每月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党组织每年年终要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及时表彰先进党员,批评教育后进党员。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应按照规定程序,劝其退党或宣布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违反纪律的党员,应视情节、按规定给予适当处分。上述情况均须经支部党员大会形成决议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七、发展党员工作
  (一)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各单位每年年初要向部机关党委报告上年度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报送本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二)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把关,严肃纪律,禁止突击发展和降低标准照顾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三)发展党员的主要程序 
  1、自愿提出入党申请。要求入党的同志自愿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支部在接到申请后,应派人与申请入党人谈话(一般在十五天内)进行正面教育和鼓励。
  2、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经党小组(共青团组织)推荐、支委会审查同意后,便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通知入党积极分子本人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要求其本人写出自传(内容主要写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和现实表现情况)。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3、进入考察期。考察期一年以上,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每次考察情况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要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教育,分配他们一定的社会工作。
  4、确定为发展对象。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在听取党小组(要形成书面意见)、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5、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6、短期集中培训。要组织发展对象参加机关党委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班,时间一般为五天(或不少于四十学时)。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发展对象培养后超过三年才被发展的,要重新参加培训。
  7、报上级党委审查。党支部确定了发展对象,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见,并附送入党积极分子的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考察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上级党委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方可下发《入党志愿书》。
  8、确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9、填写《入党志愿书》。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发展对象按照要求填写好《入党志愿书》。
  10、支部大会讨论审议。主要程序:党小组介绍培养考察的情况;支委会报告对申请入党人审议的情况;申请入党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党员,不能少于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太多的,一般也应改期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作出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在支部大会表决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支部大会表决后,应将形成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及时报上级党委审批。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入党的人主要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申请人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各有多少),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等。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进行入党宣誓。
  11、上级党委审阅材料,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进行审批并向入党申请人所在支部发出通知。
  12、预备期的培养考察。预备期为1年,从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13、预备党员转正。预备期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的,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支部大会形成的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四)设党委的单位,党委可以讨论审批发展新党员,审批后要及时报部机关党委备案。
  八、思想政治工作
  (一)加强思想政治领导,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是直属单位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体现。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和要求,围绕单位的中心工作,结合干部职工的思想实际,制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各方面力量共同实施。
  (二)直属单位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深入扎实地搞好普遍性思想教育。坚持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核心内容,对干部职工进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进行基本国情、形势任务和时事政策教育;加强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教育,大力提倡科学精神;加强民主法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教育;加强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干部职工队伍。二是注重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业务和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引导干部职工正确对待改革,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要立足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三)要把握思想政治工作的正确原则和基本方法。注意把思想引导、行为规范和利益调节相结合,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要把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载体,积极开展富有特色的团队文化创建活动,在单位内部营造团结和谐、健康向上的氛围。
  九、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是基层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其目的是维护党规党纪,防止和纠正党内错误倾向,揭露和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保证党员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一)党组织要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其主要内容是:
  1、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能否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
  3、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不搞个人说了算。
  4、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5、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6、能否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按照干部“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7、能否为政清廉,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8、能否坚持原则,勇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二)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办法
  1、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每年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向全体党员通报,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2、按时召开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会后要将主要领导同志的发言记录和整改措施报分管部领导、机关党委,并监督其认真整改。
  3、掌握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
  4、换届改选或每年年终总结时,党委(党总支、支委会)向党代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5、按上级党组织要求,进行党风廉政检查。
  6、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本单位全体职工大会,听取单位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十、换届选举工作
  (一)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年。
  (二)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四)换届选举工作的主要程序
  1、本届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提出下届委员会的组成原则,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及提名和选举产生办法、会议议程等。
  2、组织酝酿、推荐下届委员会委员及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委员候选人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的百分之二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并征得原则同意。
  3、起草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的报告、拟订选举办法(草案),并由支委会集体讨论通过。
  4、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主要程序:宣布大会开始,奏(唱)《国际歌》;清点人数(出席会议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通过会议议程;委员会负责同志作工作报告;审议工作报告(可省略或放在会后进行);通过选举办法(草案)、委员候选人名单、监票人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计票结束后,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当选名额时,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在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中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从落选的得票多的候选人中再重新进行差额投票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新当选的委员代表讲话;到会的上级党组织领导人讲话。
  (五)召开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委员会书记、副书记,讨论各委员的具体分工。
  (六)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选举情况并做好会议文件、资料归档工作。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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