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日期:201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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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01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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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人社厅
省工商局省统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为了规范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理,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甘肃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9】12号)、《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以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年度依法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均按实际差额人数,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全额,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在职残疾职工数)×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
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取得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因季节性用工难以确定职工人数的,按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确定。
在职残疾职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用人单位的离休、退休、离职或不在岗的残疾人员,不计入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三、职责分工
(一)各级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本办法实施的协调工作;发布年审通告或通知,核定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含残疾职工),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向财政、地税部门报送《核定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对用人单位逾期未缴保障金进行催缴和行政处罚等。
省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非地方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和不缴纳地方税收的中央在甘单位保障金征收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保障金的代扣工作。
(三)地税部门负责各类企业、团体、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涉税用人单位保障金的代收工作;协助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代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和代收资金的统计、信息反馈等。
(四)各级人民银行负责保障金分级入库、管理及相关政策宣传、工作统计、信息反馈等。
(五)各级财政、地税、工商、人社、统计部门负责向同级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名称及职工总数等基本情况。
(六)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人社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单位在做好本系统相关业务指导的基础上,共同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和检查督导工作。
四、征收程序
保障金按年征收,每年征收一次。
(一)企业、团体、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保障金征收程序。
1、3月15日前,各级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公共媒体和有关场所,发布年审通告或通知。
2、4月1日前,用人单位填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以下简称《年审手册》),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用人单位,一律单独填报《年审手册》,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用人单位申报年度审核资料时,须提供其安排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会基本保险等证件的原件,以及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年报报表、工资领取单等。
3、5月31日前,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用人单位申报的《年审手册》,出具《核定通知书》。用人单位对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年审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核定通知书》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复核申请,即视为同意)。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在10日内予以复核或书面答复。
4、6月30日前,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地税部门报送用人单位名册和《核定通知书》等征缴资料。
5、7月1日至9月30日,各类企业、团体、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持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下达的《核定通知书》,向其机构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办理缴款登记,一次性缴纳上年度保障金。
(二)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保障金征收程序。
1、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填报《年审手册》及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时间要求、程序同企业征收程序;
2、每年8月31日前,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核定的上年应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下达各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下年度预算时一次性扣除上年度保障金。
省级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保障金征收工作按此程序执行。各市州、县市区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保障金征收参照执行。
五、征收缴库
(一)财政部门代扣的保障金采取“本级所有,直接入库”的原则,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直接进入本级财政国库。
(二)地税部门按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核定通知书》核定的征缴数额,代收保障金,并统一开具由省地税局监制的《甘肃省综合费金专用缴款书》。
地税部门代收的保障金采取“比例分成,就地入库”的原则,按政府收支预算科目编码(1030142),分两类直接缴入当地国库。一类为市州辖区市行政区,按省级20%、市州级20%、区市级60%的比例缴入省、市州、区市国库;二类为县,按省级15%、市州级15%、县级70%的比例缴入省、市州、县国库。
(三)省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的保障金直接缴入国库,并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四)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多缴保障金的,需经单位所在地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在下年度应缴保障金中抵扣。
(五)各级人民银行应加强商业银行保障金缴库管理,督促商业银行比照经收税款业务,准确办理保障金收入的收纳,完整、及时地将保障金收入划转到指定国库。
(六)各级地税部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定期与财政国库核对保障金的入库、到账情况,确保保障金收入准确无误。
六、缓缴减免
保障金原则上不能缓缴或减免。用人单位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缴纳确有困难的,可向单位所在地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残联和财政部门审核,报请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缓缴或减免。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七、处罚规定
(一)用人单位逾期未向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律全额征收保障金。
(二)对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拒缴或少缴保障金的,由单位所在地同级残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八、监督检查
各级残联会同本级财政、地税、人民银行等单位对保障金征收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指导,积极研究保障金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九、其他
(一)地税部门代收保障金所需工作经费,从县市区保障金中安排。具体办法由市州地税局与市州残联共同协商确定。
(二)本办法由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转发之日起施行。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地制定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地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01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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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人社厅
省工商局省统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为了规范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理,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甘肃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9】12号)、《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以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年度依法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均按实际差额人数,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全额,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在职残疾职工数)×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
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取得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因季节性用工难以确定职工人数的,按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确定。
在职残疾职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用人单位的离休、退休、离职或不在岗的残疾人员,不计入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三、职责分工
(一)各级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本办法实施的协调工作;发布年审通告或通知,核定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含残疾职工),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向财政、地税部门报送《核定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对用人单位逾期未缴保障金进行催缴和行政处罚等。
省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非地方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和不缴纳地方税收的中央在甘单位保障金征收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保障金的代扣工作。
(三)地税部门负责各类企业、团体、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涉税用人单位保障金的代收工作;协助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代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和代收资金的统计、信息反馈等。
(四)各级人民银行负责保障金分级入库、管理及相关政策宣传、工作统计、信息反馈等。
(五)各级财政、地税、工商、人社、统计部门负责向同级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名称及职工总数等基本情况。
(六)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人社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单位在做好本系统相关业务指导的基础上,共同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和检查督导工作。
四、征收程序
保障金按年征收,每年征收一次。
(一)企业、团体、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保障金征收程序。
1、3月15日前,各级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公共媒体和有关场所,发布年审通告或通知。
2、4月1日前,用人单位填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以下简称《年审手册》),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用人单位,一律单独填报《年审手册》,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用人单位申报年度审核资料时,须提供其安排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会基本保险等证件的原件,以及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年报报表、工资领取单等。
3、5月31日前,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用人单位申报的《年审手册》,出具《核定通知书》。用人单位对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年审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核定通知书》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复核申请,即视为同意)。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在10日内予以复核或书面答复。
4、6月30日前,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地税部门报送用人单位名册和《核定通知书》等征缴资料。
5、7月1日至9月30日,各类企业、团体、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持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下达的《核定通知书》,向其机构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办理缴款登记,一次性缴纳上年度保障金。
(二)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保障金征收程序。
1、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填报《年审手册》及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时间要求、程序同企业征收程序;
2、每年8月31日前,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核定的上年应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下达各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下年度预算时一次性扣除上年度保障金。
省级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保障金征收工作按此程序执行。各市州、县市区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保障金征收参照执行。
五、征收缴库
(一)财政部门代扣的保障金采取“本级所有,直接入库”的原则,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直接进入本级财政国库。
(二)地税部门按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核定通知书》核定的征缴数额,代收保障金,并统一开具由省地税局监制的《甘肃省综合费金专用缴款书》。
地税部门代收的保障金采取“比例分成,就地入库”的原则,按政府收支预算科目编码(1030142),分两类直接缴入当地国库。一类为市州辖区市行政区,按省级20%、市州级20%、区市级60%的比例缴入省、市州、区市国库;二类为县,按省级15%、市州级15%、县级70%的比例缴入省、市州、县国库。
(三)省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的保障金直接缴入国库,并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四)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多缴保障金的,需经单位所在地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在下年度应缴保障金中抵扣。
(五)各级人民银行应加强商业银行保障金缴库管理,督促商业银行比照经收税款业务,准确办理保障金收入的收纳,完整、及时地将保障金收入划转到指定国库。
(六)各级地税部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定期与财政国库核对保障金的入库、到账情况,确保保障金收入准确无误。
六、缓缴减免
保障金原则上不能缓缴或减免。用人单位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缴纳确有困难的,可向单位所在地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残联和财政部门审核,报请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缓缴或减免。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七、处罚规定
(一)用人单位逾期未向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律全额征收保障金。
(二)对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拒缴或少缴保障金的,由单位所在地同级残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八、监督检查
各级残联会同本级财政、地税、人民银行等单位对保障金征收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指导,积极研究保障金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九、其他
(一)地税部门代收保障金所需工作经费,从县市区保障金中安排。具体办法由市州地税局与市州残联共同协商确定。
(二)本办法由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转发之日起施行。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地制定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地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