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盲人***行业扶持办法试行
(作者:佚名   日期:201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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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盲人***行业的管理,稳定和促进盲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重庆市政府令第16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范围
(一)持有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盲人保健***机构。
(二)持有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在卫生部门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盲人医疗***机构。
(三)持有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健全人开办的***机构,其从业人员规模在20人以上(含20人),且安置具有本市户籍的盲人***师人数占该机构从业人员总数80%以上(含80%)。
二、扶持条件
盲人***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按照本办法给予扶持:
(一)法定代表人为本市户籍的公民;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国家保健、医疗***服务规范且经营1年(含1年)以上;
(三)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及重庆市相关规定与盲人***师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盲人***师工资不得低于机构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盲人***师缴纳社会保险;
(四)工商执照和价目表上墙,在当地无不良***服务记录,未发生消防、卫生、技术等事故,无投诉,未因违法经营受行政处罚;
(五)安置具有本市户籍的盲人***师的比例不得少于该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含60%);
(六)符合本市盲人***行业管理的规定。
三、扶持标准
2014年—2016年期间,每安置1名本市户籍的盲人***师从业1年(含1年)以上,给予盲人***机构每年2000元的资金扶持。
四、资金来源
扶持资金由市、区县(自治县)两级残联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其中:市级负担70%、机构从业盲人***师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负担30%。
五、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盲人***机构设施设备购置、缴纳员工社会保险、盲人***师生活补贴等。
六、申请
盲人***机构应于当年3月1日至4月30日前,向机构所在区县(自治县)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重庆市盲人***机构资金扶持申请表》(附件1);
(二)《重庆市盲人***机构扶持职工名册》(附件3);
(三)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四)与盲人***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盲人***师上年度的工资发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为盲人***师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记录及复印件;
(七)盲人***师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职业资格证(***工种)或盲人医疗***人员从事医疗***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机构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和承租期在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七、审核
(一)盲人***机构所在区县(自治县)残联对盲人***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所在地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在《重庆市盲人***机构资金扶持申请表》(附件1)上签署初审意见,连同《重庆市盲人***机构扶持汇总表》(附件2)、《重庆市盲人***机构扶持职工名册》(附件3),于当年5月15日前报重庆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二)重庆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对盲人***机构所在区县(自治县)残联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对提出申请的盲人***机构进行抽查核实,并于当年7月20日前,将符合扶持条件的盲人***机构的相关资料汇总报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审定。
(三)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将有关资料送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将市级补助资金下拨区县(自治县)财政,再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将市级补助资金、区县(自治县)级应负担资金一并划拨给区县(自治县)残联,由区县(自治县)残联拨付至盲人***机构。
八、管理和监督
(一)各区县(自治县)残联要认真审核盲人***机构递交的各项申报材料,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建立健全档案备案管理制度,对通过审核的盲人***机构,按照全市“统一标识、统一制度、统一着装”的标准进行监督管理,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取消扶持资格。
(二)盲人***机构要如实申报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取消扶持资格,并追缴已拨付资金。
(三)各区县(自治县)残联于当年10月30日前,将本区县(自治县)盲人***行业扶持执行情况年度总结,书面报送重庆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四)各区县(自治县)残联要建立和完善扶持资金发放台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有营私舞弊、滥用职权发放扶持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重庆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对全市盲人***机构扶持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导和管理。
九、其他
(一)本办法由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扶持范围
(一)持有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盲人保健***机构。
(二)持有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在卫生部门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盲人医疗***机构。
(三)持有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健全人开办的***机构,其从业人员规模在20人以上(含20人),且安置具有本市户籍的盲人***师人数占该机构从业人员总数80%以上(含80%)。
二、扶持条件
盲人***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按照本办法给予扶持:
(一)法定代表人为本市户籍的公民;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国家保健、医疗***服务规范且经营1年(含1年)以上;
(三)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及重庆市相关规定与盲人***师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盲人***师工资不得低于机构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盲人***师缴纳社会保险;
(四)工商执照和价目表上墙,在当地无不良***服务记录,未发生消防、卫生、技术等事故,无投诉,未因违法经营受行政处罚;
(五)安置具有本市户籍的盲人***师的比例不得少于该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含60%);
(六)符合本市盲人***行业管理的规定。
三、扶持标准
2014年—2016年期间,每安置1名本市户籍的盲人***师从业1年(含1年)以上,给予盲人***机构每年2000元的资金扶持。
四、资金来源
扶持资金由市、区县(自治县)两级残联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其中:市级负担70%、机构从业盲人***师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负担30%。
五、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盲人***机构设施设备购置、缴纳员工社会保险、盲人***师生活补贴等。
六、申请
盲人***机构应于当年3月1日至4月30日前,向机构所在区县(自治县)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重庆市盲人***机构资金扶持申请表》(附件1);
(二)《重庆市盲人***机构扶持职工名册》(附件3);
(三)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四)与盲人***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盲人***师上年度的工资发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为盲人***师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记录及复印件;
(七)盲人***师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职业资格证(***工种)或盲人医疗***人员从事医疗***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机构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和承租期在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七、审核
(一)盲人***机构所在区县(自治县)残联对盲人***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所在地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在《重庆市盲人***机构资金扶持申请表》(附件1)上签署初审意见,连同《重庆市盲人***机构扶持汇总表》(附件2)、《重庆市盲人***机构扶持职工名册》(附件3),于当年5月15日前报重庆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二)重庆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对盲人***机构所在区县(自治县)残联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对提出申请的盲人***机构进行抽查核实,并于当年7月20日前,将符合扶持条件的盲人***机构的相关资料汇总报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审定。
(三)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将有关资料送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将市级补助资金下拨区县(自治县)财政,再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将市级补助资金、区县(自治县)级应负担资金一并划拨给区县(自治县)残联,由区县(自治县)残联拨付至盲人***机构。
八、管理和监督
(一)各区县(自治县)残联要认真审核盲人***机构递交的各项申报材料,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建立健全档案备案管理制度,对通过审核的盲人***机构,按照全市“统一标识、统一制度、统一着装”的标准进行监督管理,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取消扶持资格。
(二)盲人***机构要如实申报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取消扶持资格,并追缴已拨付资金。
(三)各区县(自治县)残联于当年10月30日前,将本区县(自治县)盲人***行业扶持执行情况年度总结,书面报送重庆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四)各区县(自治县)残联要建立和完善扶持资金发放台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有营私舞弊、滥用职权发放扶持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重庆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对全市盲人***机构扶持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导和管理。
九、其他
(一)本办法由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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