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盲人保健***行业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日期:201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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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我省盲人保健***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扶持更多盲人就业,满足社会对保健***的 需求,确保盲人保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 计划纲要》和《盲人***工作“九五”实施方案》以及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盲人保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盲人保健***机构,是指在我省范围内以盲人(包括低视力者,下同)就业为主的保健***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
二、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是全省盲人保健***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 本规定的实施。各市(地)、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地盲人保健***行业的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级盲人***指导中心在同级残联的领导下,负责盲人保健***行业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导 和组织盲人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三、各级劳动、工商、公安、税务、物价、卫生防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同级残联实 施本规定。
四、技能培训
1省盲人***指导中心负责制定盲人***培训计划,向各市(地)盲人***指导中心布置年度培训任务,各市(地)应按时完成。
2各地举办的盲人保健***培训班,统一使用中国盲人***中心编制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按规定课目对盲人学员进行正规的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
3盲人保健***培训和考核,一律吸收盲人。明眼和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 明是盲人的人员不能插训、插考。
4保健***骨干师资培训,由省盲人***指导中心按上级要求组织各市(地)盲人***指导中心选派德才兼备、热爱***教育工作并有较好***基础知识的人员参加。
5各级劳动部门应大力支持残联举办盲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盲人保健***技能培训工作的开展。
五、技能鉴定
1省残疾人职业技能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全省盲人***师鉴定工作的管理,并对全省符合高级***师条件的盲人保健***人员实施考核鉴定。
各市(地)盲人***指导中心应配合当地劳动部门搞好辖区内盲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并对符合中、初级***师条件的盲人***人员实施鉴定。
2省和各市(地)盲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制定鉴定审批程序,经残联报劳动部门批准,并报省残疾人职业技能考核委员会和省盲人***指导中心备案。
3暂不具备建立鉴定机构条件的市(地),对盲人***师技能的鉴定,可委托省残疾人职业 技能考核委员会进行。
4盲人***鉴定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师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中国盲人***中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盲人***专业委员会联合制定的《盲人初级***师专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执行。经鉴定合格者,报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按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
5鉴定对象为:
(1)经正规盲人***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者;
(2)初级***师申请中级***师者;
(3)中级***师申请高级***师者;
(4)其它符合鉴定条件的盲人保健***人员。
不是盲人的***人员,一律不予鉴定发证。
六、就业管理
1盲人***人员就业必须持有以下证件;
(1)本人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由各级劳动、残联部门批准认可的正规培训机构或中专以上医学院校颁发的盲人***培 训毕(结)业证书;
(4)劳动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师技术等级证书》;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2申请开办盲人保健***机构或个体***从业,凭当地残联出具的证明和劳动部门颁发的 《技术等级证书》,并向公安、卫生等部门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治安许可证》 后,向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3开业场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场所;
(2)***场所开放可视;
(3)冠名不用“诊所”、“门诊部”等涉医名称;
(4)***用具及场内外清洁卫生,设有必要的卫生清洗、消毒、消防设施;
(5)公安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清理整顿***服务场 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8〕85号)所规定的其他有关***场所必须 具备的条件。
4盲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从业者中盲明比例由法定代表人自定,但盲人不得少于 60%,以本 地、本省盲人为主,可适当接纳外省市盲人从业;明眼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从业者中盲人比 例不低于 80%,不准接纳外省市人员。
5各盲人***机构要建立健全业务、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
6宾馆、饭店、浴室、保健康乐等设有保健***服务的机构,接纳盲人***人员的,可按照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对待。接纳单位应与被接纳的盲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等事项,并依法履行。
7外省盲人在我省要求开业的,各地应适当控制,如批准其开业,必须按比例接纳本地盲人从业,并接受我省的一系列管理。外省明眼人在本省各地开办盲人***机构的应严格控制 。
8本省盲人在省内异地开业的,各地根据本地市场等情况自行确定管理办法。
9各类盲人保健***机构的停业、迁址、设立分支机构,报当地残联、盲人***指导中心 备案,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七、扶持与监督
1各有关部门对盲人***人员在培训、考试、鉴定、发证、开业、办理证照等方面的费用 ,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对确有困难的应酌情予以减免。
2对已办理经营手续的盲人***机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税收优 惠政策。公安、卫生等部门可以酌情对其减免其他社会负担费用。
3各级残联组织应积极创办盲人***机构,集中安置盲人就业。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鼓励、 扶持盲人***人员以个体经营、股份合作或其它形式从事保健***,使更多的盲人走上自食 其力的就业之路。
4各级残联、盲人***指导中心和各培训机构应对盲人做好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发 现盲人***机构和经营者在经营中有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及从业***盲人不足比例的情 况,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出租、出借有关证照、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给予警告、限期纠正,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5对利用盲人***机构进行色情和其它违法活动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由当地公安部门依 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开业经营的盲人***机构、盲人***从业人员尚未办理证照者,在本 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本规定办理鉴定补证和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作无证 无照经营,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各级残联、盲人***指导中心应做好宣传、指导工作 。
九、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一、本规定所指的盲人保健***机构,是指在我省范围内以盲人(包括低视力者,下同)就业为主的保健***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
二、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是全省盲人保健***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 本规定的实施。各市(地)、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地盲人保健***行业的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级盲人***指导中心在同级残联的领导下,负责盲人保健***行业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导 和组织盲人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三、各级劳动、工商、公安、税务、物价、卫生防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同级残联实 施本规定。
四、技能培训
1省盲人***指导中心负责制定盲人***培训计划,向各市(地)盲人***指导中心布置年度培训任务,各市(地)应按时完成。
2各地举办的盲人保健***培训班,统一使用中国盲人***中心编制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按规定课目对盲人学员进行正规的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
3盲人保健***培训和考核,一律吸收盲人。明眼和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 明是盲人的人员不能插训、插考。
4保健***骨干师资培训,由省盲人***指导中心按上级要求组织各市(地)盲人***指导中心选派德才兼备、热爱***教育工作并有较好***基础知识的人员参加。
5各级劳动部门应大力支持残联举办盲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盲人保健***技能培训工作的开展。
五、技能鉴定
1省残疾人职业技能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全省盲人***师鉴定工作的管理,并对全省符合高级***师条件的盲人保健***人员实施考核鉴定。
各市(地)盲人***指导中心应配合当地劳动部门搞好辖区内盲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并对符合中、初级***师条件的盲人***人员实施鉴定。
2省和各市(地)盲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制定鉴定审批程序,经残联报劳动部门批准,并报省残疾人职业技能考核委员会和省盲人***指导中心备案。
3暂不具备建立鉴定机构条件的市(地),对盲人***师技能的鉴定,可委托省残疾人职业 技能考核委员会进行。
4盲人***鉴定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师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中国盲人***中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盲人***专业委员会联合制定的《盲人初级***师专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执行。经鉴定合格者,报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按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
5鉴定对象为:
(1)经正规盲人***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者;
(2)初级***师申请中级***师者;
(3)中级***师申请高级***师者;
(4)其它符合鉴定条件的盲人保健***人员。
不是盲人的***人员,一律不予鉴定发证。
六、就业管理
1盲人***人员就业必须持有以下证件;
(1)本人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由各级劳动、残联部门批准认可的正规培训机构或中专以上医学院校颁发的盲人***培 训毕(结)业证书;
(4)劳动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师技术等级证书》;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2申请开办盲人保健***机构或个体***从业,凭当地残联出具的证明和劳动部门颁发的 《技术等级证书》,并向公安、卫生等部门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治安许可证》 后,向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3开业场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场所;
(2)***场所开放可视;
(3)冠名不用“诊所”、“门诊部”等涉医名称;
(4)***用具及场内外清洁卫生,设有必要的卫生清洗、消毒、消防设施;
(5)公安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清理整顿***服务场 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8〕85号)所规定的其他有关***场所必须 具备的条件。
4盲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从业者中盲明比例由法定代表人自定,但盲人不得少于 60%,以本 地、本省盲人为主,可适当接纳外省市盲人从业;明眼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从业者中盲人比 例不低于 80%,不准接纳外省市人员。
5各盲人***机构要建立健全业务、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
6宾馆、饭店、浴室、保健康乐等设有保健***服务的机构,接纳盲人***人员的,可按照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对待。接纳单位应与被接纳的盲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等事项,并依法履行。
7外省盲人在我省要求开业的,各地应适当控制,如批准其开业,必须按比例接纳本地盲人从业,并接受我省的一系列管理。外省明眼人在本省各地开办盲人***机构的应严格控制 。
8本省盲人在省内异地开业的,各地根据本地市场等情况自行确定管理办法。
9各类盲人保健***机构的停业、迁址、设立分支机构,报当地残联、盲人***指导中心 备案,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七、扶持与监督
1各有关部门对盲人***人员在培训、考试、鉴定、发证、开业、办理证照等方面的费用 ,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对确有困难的应酌情予以减免。
2对已办理经营手续的盲人***机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税收优 惠政策。公安、卫生等部门可以酌情对其减免其他社会负担费用。
3各级残联组织应积极创办盲人***机构,集中安置盲人就业。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鼓励、 扶持盲人***人员以个体经营、股份合作或其它形式从事保健***,使更多的盲人走上自食 其力的就业之路。
4各级残联、盲人***指导中心和各培训机构应对盲人做好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发 现盲人***机构和经营者在经营中有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及从业***盲人不足比例的情 况,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出租、出借有关证照、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给予警告、限期纠正,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5对利用盲人***机构进行色情和其它违法活动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由当地公安部门依 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开业经营的盲人***机构、盲人***从业人员尚未办理证照者,在本 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本规定办理鉴定补证和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作无证 无照经营,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各级残联、盲人***指导中心应做好宣传、指导工作 。
九、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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