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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有望成信托公司主业

(作者:佚名   日期:2015年03月09日   加入收藏 )

        长期以来“叫好不叫座”的公益信托将迎来发展曙光。据媒体报道,近期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同意了中国银监会启动修订《信托法》的建议,将涉及信托登记、信托税收和公益信托等内容。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信托法》的修订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制约公益信托发展的不能开具捐赠发票、投资领域狭窄、登记制度缺乏三大问题将得到解决,国内有望出现以公益信托为主营业务的信托公司。


        三大操作难题待解


        受监管鼓励及信托公司转型需要,去年以来,公益信托频频现身。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去年下半年以来,已有包括万向信托、国元信托、湖南信托、国民信托在内的多家信托公司发行了公益信托计划,而在此之前,除2008年汶川地震后发行的2只公益信托计划外,近年来行业内已鲜有该类产品出现。


        根据《信托法》,所谓公益信托,即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公共利益为目的设立的信托。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认为,公益信托将在信托转型中扮演重要角色。他表示,在当前形势下,公益目的作为信托与生俱来的功能定位,必将在我国未来构建和谐社会、缩小贫富差距、扶助弱势群体以及缓解社会矛盾等诸多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公益信托得以大力拓展的同时,信托公司乃至整个信托业的社会公信力、市场信誉、公司形象都会得到巨大的、实质性的提升与传播,对行业和公司长远发展所形成的正面影响力、推动力和战略意义都是难以估量的。


        尽管目前公益信托发展已开始“加速度”,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制度性难题仍制约着该业务的发展。长期致力于公益信托研发的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员程磊认为,以下三个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公益信托不能开具捐赠发票。根据相关规定,公益信托不具备法人资格,且不属于社会团体,无法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因此,个人和企业通过公益信托进行捐赠目前还不能直接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二是目前信托公司管理的公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只能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所以公益信托财产的投资范围相对狭窄;三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委托人将其持有的股权和不动产设立信托时,尚无凭借信托合同办理过户登记的先例。


        公益信托可成主业


        值得注意的是,《信托法》的修订将为解决上述难题带来希望。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同意了中国银监会启动修订《信托法》的建议。中国银监会在建议中认为,《信托法》配套的信托登记、信托税收和公益信托等制度缺位,营业信托规则和《信托法》司法解释也相对滞后,制约了信托财产独立性和安全性的功能发挥,因此希望尽快启动《信托法》修订工作。


        据知情人士透露,中国银监会此前为修订《信托法》进行了必要的准备,就信托立法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开展了相关课题研究。业内人士认为,本次银监会开始着手修订《信托法》,有望解决目前公益信托面临的上述问题,极大地推动公益信托发展。


        中国银监会亦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据知情人士透露,银监会正在制定《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新的《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将可以直接向公益信托委托人开具捐赠发票。程磊认为,这对于目前我国公益信托所面临最大的障碍之一——税收问题的解决将具有积极意义。她表示,随着公益信托法律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我国有望出现以公益信托作为主营业务的信托公司。(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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