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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语言康复

(作者:佚名   日期:2015年06月28日   加入收藏 )

《听力语言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中明确指出:

  任务目标

  ——对100000名听力残疾儿童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并培训其家长。其中为16865名符合手术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并补贴手术费、康复训练经费;为18000名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配戴助听器并补贴康复训练经费。

  ——为50000名贫困成年听力残疾人免费配戴助听器。

  时间要求

  2011-2012年,完成40000名听力残疾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训练、40000名听力残疾儿童家长培训任务目标。其中包括为4000名符合手术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并补贴手术费、康复训练经费;为4500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配戴助听器并补贴康复训练经费。

  2013-2015年,每年完成20000名听力残疾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训练、20000名听力残疾儿童家长培训任务目标。其中包括为4289名符合手术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并补贴手术费、康复训练经费;为4500名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配戴助听器并补贴康复训练经费。

  2011年-2015年,每年完成10000名成年听力残疾人免费配戴助听器的任务目标。

  具体措施

  (一)继续完善社会化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网络,明确工作职责。

  1.建立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各尽其职、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

  ——卫生部门继续推动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健全各级定点筛查、诊断机构;与相关部门协调做好听力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听力残疾儿童筛查-转诊机制;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听力学服务能力建设。

  ——教育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提出明确要求,加大对听力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支持力度;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确保康复后的0-6岁听力残疾儿童能够进入普通幼儿园和普通小学接受教育;做好特殊教育学校内听力障碍儿童的康复工作;支持做好听力语言康复专业的学历教育与继续教育工作。

  ——财政部门会同残联研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下拨资金,会同残联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质检、工商管理等部门,负责做好助听器、人工耳蜗等产品监督检测;加强助听器验配服务的行业管理。

  ——各级残联协调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听力语言康复计划;保障国家重点项目实施并推动建立听力残疾儿童免费康复制度;研究制定听力语言康复行业标准,完善行业管理政策,加强相关产品、技术、机构、从业人员等的监督管理。

  2.将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纳入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布局,协调实施。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政策和工作计划、协调经费、组织考核验收。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负责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的日常管理,研究和制订有关配套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评估体系。

  ——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是全国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的技术资源中心和业务管理部门,承担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国听力语言康复行业管理、听力语言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听力语言康复专业人才培养以及听力语言康复工作质量监督、管理和考核。

  ——地方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充分发挥组织、管理、协调作用,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康复工作计划,进行考核验收。

  ——地方各级听力语言康复机构要发挥区域技术资源中心和区域行业指导作用,完成同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下达的任务。

  (二)加强机构建设,完善服务网络。

  ——按照中国残联印发的《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残联厅发〔2011〕12号)的文件要求,加强和规范省、市、县三级机构的建设。

  ——省级听力残疾儿童康复中心进一步完善自身条件和功能,着力健全听觉康复、语言训练和社区指导三项业务功能;发挥本省技术资源中心和业务管理部门作用,为基层提供康复技术指导,专业人员培训。

  ——加强基层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建设,努力实现“一市一中心、一县一班点”的建设目标;地市级机构要着力建设成为当地技术资源中心,发挥业务指导作用。

  ——坚持社会化工作原则,引导、扶持、规范社会兴办的听力语言康复机构。

  (三)加强人才培养,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按照《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培养规划(2005-2015 年》要求,建立、健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多层次听力语言康复人才培养工作体系;着力加强听力残疾预防与康复相关学科的人才培养,推动开展听力学、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言语病理学等实用技术培训和学历教育。

  ——加强听力语言康复从业人员规范管理;继续推进国家助听器验配师培训与认证、中文听觉口语教师的培训与认证,建立完善相关职业准入与考评制度。

  ——推动教学改革,以此为平台加强省级康复机构四类学科骨干的培养,并逐步向基层推广。

  ——发挥全国听力语言康复区域中心的作用,开展周边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听力语言康复专业人员培训、指导等区域业务。

  ——支持开展听力语言康复科学研究,更新理念,创新模式,推广应用新技术。

  (四)组织实施。

  1.对100000名听力残疾儿童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并培训家长。

  (1)下达任务。

  全康办聋儿康复协调组负责向各省下达听力残疾儿童康复及家长培训任务;各省残康办根据本地实际,逐级下达任务。

  (2)组织筛查。

  各级残联要整合政府和社会服务资源,建立听力残疾儿童听力筛查-耳聋诊断-助听器验配-(人工耳蜗植入)-听力语言康复训练一体化的工作制度,对本机构及辖区内听力残疾儿童家长的需求进行摸底调查。

  (3)开展训练和培训,建立档案。

  各级残联根据筛查情况,帮助听力残疾儿童家长,根据自愿、就近就便的原则,组织听力残疾儿童进入机构开展康复训练,并建立听力残疾儿童个人康复档案。

  依托各级各类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完善家长学校,组织开展家长培训工作。  

  2.为16865名符合手术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植入人工耳蜗并补贴手术费、康复训练经费。

  (1)下达任务。

  中国残联向各省下达专项救助任务;各省根据本地实际,逐级下达任务。

  (2)组织筛查。

  各省会同卫生部门按要求完成贫困听力残疾儿童在定点筛查机构的初筛工作;加大筛查力度,通过新生儿听力筛查和学龄前儿童听力普查开展拉网式筛查,摸清听力残疾儿童底数,建立听力残疾儿童数据库。  

  (3)组织复筛、手术、开机、调试。

  定点医院承担救助对象的复筛、植入手术、开机、调试任务。各级听力语言康复机构根据受助者需求协助做好术后调试。

  (4)组织开展康复训练。

  各级残联及时安排救助对象接受康复训练。各级定点康复机构做好救助物资的发放登记、康复安置、档案建立、康复训练效果评估等。

  (具体实施参照“七彩梦行动计划”《聋儿(人工耳蜗和助听器)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3.为18000名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配戴助听器并补贴康复训练经费。

  (1)下达任务。

  中国残联向各省下达专项救助任务;各省根据本地实际,逐级下达任务。

  (2)组织筛查。

  各省按要求组织开展贫困听力残疾儿童筛查;各级听力语言康复机构要协助做好受助听力残疾儿童筛查工作。

  (3)配发助听器及制作耳模,组织开展训练。

  省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及项目认定的定点验配机构按要求为受助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配发电池、制作耳模;各级残联安排受助听力残疾儿童接受康复训练。

  (具体实施参照“七彩梦行动计划”《聋儿(人工耳蜗和助听器)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4.为50000名贫困成年听力残疾人免费配戴助听器。

  (1)下达任务。

  全康办聋儿康复协调组负责向各省下达成年听力残疾人免费配戴助听器任务;各省残康办根据本地实际,逐级下达任务。

  (2)开展服务。

  市地级以上听力语言康复机构要面向全年龄段听力语言残疾人主动开展全方位的康复技术服务;通过开展耳聋预防宣传、听力检测、助听器验配、康复咨询指导等工作,不断提高为成人提供听力语言康复服务的能力。

  (具体见《贫困成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康复项目》)

  (五)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听力保健知识及爱耳意识。

  充分利用“爱耳日”、“助残日”、“国际聋人节”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广泛开展以耳聋预防、听力语言康复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听力保健知识,增强爱耳、护耳意识,减少听力语言残疾的发生。

  经费保障

  中央财政按每人150元为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提供补贴,各地投入家长培训经费并按不低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为听力残疾儿童投入相应配套经费。

  中央财政为16865名符合手术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按每人12000元标准补贴植入手术费及术后调机费用,按每人14000元补贴康复训练经费。(经费使用参照《“七彩梦行动计划”聋儿(人工耳蜗和助听器)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中央财政为18000名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配发全数字助听器2台,按每人12000元补贴一学年(10个月)康复训练经费。(经费使用参照“七彩梦行动计划”《聋儿(人工耳蜗和助听器)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中央财政为5万名贫困成年听力残疾人免费配发数字式助听器1台。(经费使用参照《贫困成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康复项目》)

  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投入经费用于贫困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工作管理及听力语言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 

  登记统计

  各级听力语言康复机构会同同级残联按照《“七彩梦行动计划”聋儿(人工耳蜗和助听器)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和《贫困成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康复项目》要求做好项目数据与档案的填报工作。

  各级听力语言康复机构会同同级残联将“十二五”听力语言康复统计年报数据按要求登录“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进行上报。

  检查评估

  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按照《听力语言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于2013年对听力语言康复工作进行中期检查评估,2015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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