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实施意见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作者:佚名   日期:2017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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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残联、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等9部门近日联合发文,出台《青海省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残联会发﹝2016﹞83号),促进我省残疾人就业工作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发展辅助性就业。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动员社会,鼓励、吸引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辅助性就业,逐步实现投资和运营主体多元化。优先扶持社区辅助性就业机构,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便实现就业。
在辅助性就业扶持政策方面,《意见》明确,对辅助性就业机构,各地除根据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经费外,每安置1名残疾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1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助,并对场地(所)租赁、技能培训、康复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等支出给予相关资金扶持。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中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岗位,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减轻辅助性就业企业负担。各级地方政府可确定某些产品由辅助性就业机构专产专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意见》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出了要求。从机构形式、对象组成、功能设置、人员配备、就业权益、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等七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要求到2017年所有市辖区、到2020年所有县(市、行委)应至少建立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每年新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不少于300人。